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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加油站点管理机制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6-11-01 00: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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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直有关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安排,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加油站点管理机制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安委会办公室,并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ajj6449@163.com。修改意见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联系人:王广宝;联系电话:7017883。

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加油站点管理机制

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成品油市场源头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有效解决非法加油站点违规、无序建设的突出问题,提高防范化解成品油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目标任务

巩固非法加油站(点)清剿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杜绝非法加油站(点)的新增反弹,着力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加油站点的规划布点和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继续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细化明确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国土资源所等有关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本辖区内加油站(点)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和非法违法行为排查、制止、通报职责。要把加油站点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开发区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以村(社区)为单元,定人、定岗、定责划分网格,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发现辖区网格内已关闭取缔的非法加油站(点)死灰复燃或违规新建、迁建、扩建的,要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监管、商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安监等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到抓小抓早,切实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厘清明确各环节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乡镇(开发区)、村(社区)排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及时介入查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慢作为行为。

1、对未经商务部门规划确认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的,商务部门要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需要依法拆除相关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要及时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在泗城镇、开发区辖区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相关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其他乡镇辖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

2、对未经用地审批,擅自非法占用土地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并消除违法行为。

3、对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擅自恢复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取缔。

4、对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商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消除违法行为。

5、对取得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加油站,由安监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消除违法行为。

6、对超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商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消除违法行为。

7、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刑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取缔非法违法成品油运输车辆和流动加油车辆。

8、县供电部门对已关闭取缔的非法加油站(点)一律切断经营供电,对违规新建、迁建、扩建以及证照不全的加油站(点),一律不予供电。对接到有关部门商请停止供应非法加油站(点)经营用电函告的,应按有关程序依法停止供应非法加油站(点)的经营用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9、对违反消防、治安、环保、标准计量、税收、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消除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法加油站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1、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各乡镇政府以及商务、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监、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加油站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制定落实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违法信息通报制度、限时查处结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加油站点的立项核准、布点规划确认、建设用地审批、规划建设审批、环评审批、消防设施设计审批以及竣工验收、日常经营管理等实行全流程、无盲区的执法监管,始终保持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对死灰复燃和违规新建、迁建、扩建的加油站(点),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2、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的有关规定,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提请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最先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审批部门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需要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的 “钉子户”、“难缠户”,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从属地乡镇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抽调执法人员,进行集中执法。对暴力抗法、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公开源头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要求,依法履行成品油市场监管职责。要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落实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案件经核实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快推进合法加油站的科学规划布点

商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全县交通路网建设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保障供给、促进发展、科学规划、严格准入的原则,加快修订和完善全县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我县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乡加油站的设置半径,科学合理规划加油站的布局,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网络服务体系。凡未取得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品油市场监管涉及源头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统筹协调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县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成品油市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要加大对死灰复燃和违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的曝光力度,及时报道集中执法检查的进展和成效,构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

(三)鼓励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投诉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开发区)和村(社区)对辖区内违规建设非法加油站(点)没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制止不力没有及时上报的,要对属地乡镇(开发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保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对乡镇(开发区)及时上报的违规建设或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取缔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县六纪办要会同县效能办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以及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检查、问效追责。县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环节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