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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安监局新闻发布制度及工作机制

发表时间:2018-08-15 15:3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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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渠道,改进和规范新闻发布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立起贴近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为促进全安全生产监管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事业发展的实际和安监局的职责分工,新闻发言人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新闻发言人

由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局主要领导可以发布重要新闻;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的领导或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一)以本局名义发布新闻的,由局办公室统筹并具体承办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发布内容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室提供。

(二)相关业务室的职责:对涉及本室业务范围的社会舆情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意见;对突发性安全生产舆论,及时准确提出对外发布的权威信息;积极关注网络舆情,有组织地引导网上舆论;在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问询等。

  (三)新闻发布联络电话要对外公布,以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与贯彻落实情况;发布本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技术标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重大举措以及执行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的最新进展,发布安全生产监管重大活动,如专项整治、业务会议等信息;及时发布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相关信息;针对安全生产舆情动向,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发布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安全生产监管政务信息和相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及处置信息等。

  第四条  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新闻办批准后召开;发布安全生产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项目等。

  (二)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不定期召开;通报本局一段时期的工作计划或局机关各科室(单位)重要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三)发布新闻通稿。不定期将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同时将新闻通稿和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局外网上刊载。对于某些重要工作和热点舆情,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也可以新闻发言人发表声明或访谈的形式表明本局的观点和态度。

  第五条  新闻发布管理程序    

  (一)新闻发布工作在局党组领导和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新闻发布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承办,协助新闻发布主体做好新闻发布口径把关等相关工作。    

(二)以本局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通气)会的主题和内容需经局相关业务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送局办公室审核。新闻发布主题、内容、时间、范围、发布人等情况须在新闻发布会拟定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例外),用书面形式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新闻发布主题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办公室负责审批登记工作。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需邀请市级以上媒体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应于事前将发布内容、形式和要求送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以本局名义召开的自主新闻发布(通气)会,一般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室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之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局领导确定。

第六条  新闻发言工作要求  

  (一)客观全面。新闻发言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要敢于直面热点、难点问题,对媒体和公众坦诚相待,取信于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从而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作出合理的选择。

(二)讲求时效。新闻发言工作要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讲究时效性。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尽快组织新闻发言活动,以便人民群众能积极有效地理解、支持安全生产监管事业,起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效果。

(三)严肃纪律。新闻发言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委、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新闻。对违规发布新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责任。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由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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