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泗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股室、地震台、大队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报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局办公室应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1日在县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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