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泗县应急管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同级其他部门移交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等。
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前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监督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局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查封扣押时,需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分别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需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立案审批
政策法规股负责立案、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听证、处罚等程序的统一编号,案件承办部门在履行程序前,在政策法规股统一登记编号。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同级其他部门移交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等案件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 案件承办股室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四、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在根据需要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正确、规范填写相应执法文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股审查。
五、案件审理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案件承办人递交案件材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自由裁量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审查未通过的案件,政策法规股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核审意见书》中签署补充完善意见,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由案件承办人补充完善并重新报审。经政策法规股审查通过的案件,局分管负责人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意见。
六、处罚告知
经审批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同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联系人为案件承办人。
七、陈述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整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收集其它陈述申辩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证据及理由情况,再次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政策法规股审查后,经局分管负责人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申请听证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按照前款审批的《案件处理呈批表》实施。
八、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九、集体讨论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例情形的需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
十、送达
经批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日期为批准或决定日期,案件承办人必须在7日内(自批准或决定之日算起)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将依法办理。
十二、执行
案件承办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要依法办理。
十三、催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经催缴,当事人不履行的要依法办理。
十四、延期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案件承办人核查情况属实的,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十五、结案
一般程序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客观原因在30日内无法完成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制作案件延期办案审批表,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延期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案件承办人要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对生产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合格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结案。
十六、备案
对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文书归档
案件卷宗按照档案管理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整理规范装订归档,并于结案后30日内,移交政策法规股统一保存。
本规定从制定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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