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泗县地震应急预案》意见建议的函
各相关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编制了《泗县地震应急预案》,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因工作需要,请于2022年6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发至泗县应急管理局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备注:因工作需要,本次意见征集时间仅为2天。
联系人:王宇;电话:7016449;邮箱:ajj6449@163.com。
附件:1.相关单位名单
2.《泗县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相关单位名单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中心、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泗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泗县供电公司。
附件2
泗县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县震指组成
2.1.2县震指办
2.1.3县震指工作组
2.2现场指挥部
2.3基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5.1.3县震指处置事项
5.2二级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5.2.2县震指处置事项
5.3三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5.3.2县震指处置事项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和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县外地震应急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提高全县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泗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我县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县外发生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震指)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震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协调军队、武警等驻泗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维稳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负责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务。
2.1.1县震指组成
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工作的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畜牧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震区所在镇、街道等单位负责同志。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县震指办公室
县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县震指日常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震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抗震救灾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2.1.3 县震指工作组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县震指可对各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以及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2.3 基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行政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等要层层成立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县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震指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地震局报告,请求支援。若有必要,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在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之前,由县震指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后,按照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县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震指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视情请求支援。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下地震(M<3.5),虽无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但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地震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县震指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震情应对工作。县震指派出工作组及时了解震情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一、二级应急响应县震指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震指办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组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县和邻县的,由县震指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在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后,按照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地震发生在相邻区域时,根据地震对本县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县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局加强值班值守,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各镇和各宏观观测点对发现的动物、水体等自然界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4.2 震情速报
辖区内发生2.0级以上地震、周边相邻县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应急局在接收到省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后,于震后10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震指,通报有关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在震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到县震指。县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后,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可视情同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向国务院报告。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各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震指。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县震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县震指迅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震指;县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与省、市地震局保持联系,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震指。
5.1.3县震指处置事项
(1)县震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
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震指报告,在市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当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县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并迅速将震情报告市震指,同时通报县震指成员单位,若有需要可以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支援。
5.2.2县震指处置事项
(1)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震指报告,在市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下地震(M<3.5),虽无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但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地震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县震指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震情应对工作。
5.3.2县震指处置事项
(1)县震指派出工作组及时了解震情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迅速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迅速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震情应对工作,视情成立相应组织;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4)及时向上级震指报告震情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若有必要可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4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按分组分组响应原则,县震指负责一般以下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县抗震救灾办公室、应急局、县红十字会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报县政府备案。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县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由县震指汇总后上报市震指和市人民政府。
6 恢复重建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配合市应急局和市地震局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同时,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 物资和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 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院、商场、影剧院、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应急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社情,在市震指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下,认真做好应对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县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应急、公安、宣传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县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县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县震指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当我省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县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震指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震指办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震指办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泗县地震应急预案》(泗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0.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和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指导、宣传等日常工作。进行震情速报,及时了解、统计、上报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配合省市地震局组织震情会商,分析、预测地震趋势;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3.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承担基础设施保障、争取地震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和牵头恢复工作。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保障粮库安全等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5.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县住建局等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6.县科技局: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7.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
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9.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10.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要地质灾害点、隐患点进行监测预警。
12.县生态环保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协助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和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等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调县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理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5.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利局、县水务中心: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及灾后恢复重建。
17.县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18.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妥善解决在泗旅游团队和人员生活保障等工作。
19.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护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20.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供水、排水管网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负责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2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2.县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 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等工作。
23.团县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4.县畜牧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开展畜牧业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群众开展畜牧业生产自救等工作。
25.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6.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宿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7.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调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除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29.县数据资源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承担通信保障等工作。
30.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震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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