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知
泗县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各镇(街道、园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是指县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党委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警示。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黄牌”挂牌警示: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违章作业多、或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黄牌”挂牌警示的情形。
第四条 镇(街道、园区)和行业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给予“黄牌”挂牌警示:
1.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的,致使辖区、行业重大隐患较多,事故多发、易发的;
2.事故死亡人数超去年同期10%以上不足30%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黄牌”挂牌警示的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安委会给予“红牌”挂牌警示:
(一)镇(街道、园区)和行业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突出,或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死亡人数超去年同期30%以上的;
(二)被“黄牌”挂牌警示的党委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黄牌整改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摘牌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同一企业半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年度因安全生产被处罚2次及以上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2人及以上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红牌”挂牌警示的情形。
第六条 “黄牌”挂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红牌”挂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
被“黄牌”挂牌警示的镇(街道、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自挂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评先评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获得政府项目扶持。
被“红牌”挂牌警示的镇(街道、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自挂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获得政府项目扶持。
第七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作出的红黄牌挂牌警示情况抄送同级组织、纪检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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