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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表时间:2025-05-19 15:1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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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局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及时有效;

(三)完整准确;

(四)公正、公平、便民。

第六条 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处理,局各股室、局属单位按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的提供。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四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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