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务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