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以及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中心、屏山形变地震台。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各股室和局下属事业单位对本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由主办股室负责沟通和协调,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和准确。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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