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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项目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8-05 16:3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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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加强项目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项目管理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处理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二条 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预算。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算)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预算),

建设项目总概算(预算)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前期准备支出,初步计概算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等。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算)的安排,必须服从全市气象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的安排,并以中国气象局下达的文件为准,不得擅自确定或变更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

第三条 财务核算中心应按照现行全国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下达投资计划(预算)的项目库管理程序(项目库分类为:中国气象局局管项目、省局直属单位项目以及地县级台站综合改善项目,执行三级管理)和投资方向(业务、生活、设备购置、科研教育以及基础设施五种),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财务核算中心应当确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全市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中央预算拨款在建设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内,进行分账核算,地方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可以在地方零余额账户核算(不能混淆到中央零余额账户),单位自筹的建设资金在单位基本账户中核算。财务核算中心应按照规定正确处理和监管全市气象部门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财务核算中心应按要求适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建设项目的进度(工程量)按季(分月)申请上报项目用款计划(包括中央、省、市预算)。11月20日前,报送下年度一季度用款计划;第二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上报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用款计划。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一切费用支付,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余业务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前期费用支付的原则: 建设项目在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前期费用; 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预算) 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支付年度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

备料款支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单位一定数额的备料款, 但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程所需资金的25%~30%, 并应根据工程进度,陆续冲抵工程款; 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施工单位备料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原则:按照完成多少工程,支付多少工程款的原则。每月由施工单位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单,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 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但是要保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侯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才最后结清。

购置设备(包括政府采购的设备)款支付的原则: 要按合同约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制造期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可在投料生产后,按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款, 侯交付货时结清; 专用设备, 在投入业务运行符合要求后或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清货款。

第七条 项目与基本建设内容较多,具体应按照关于下发《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1】22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部门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气发【2002】417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2010年82日修订,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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