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基本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责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增强投资效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 我局的基本建设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徽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安徽省气象部门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实施细则》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习 参与基本建设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第一条所列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宿州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熟悉基本建设工作的各项程序和相关规定,以便根据分工做好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防止失误。
第三条 组织 我局在基建管理上实行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权”分离制度,各司职能,各负其责。决策权(层)由以局长(党组书记)为核心的局党组掌握,是全市气象项目基本建设工作的总指挥部,对基本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对上级部门和决策的得失负责,不参与日常管理和常规性操作工作;管理权(层)也称操作层,由局党组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实际操作工作,对贯彻党组决策和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效益负责,接受监督层的监督,指导县局基本建设工作;监督权(层)由局纪检组长负责纪检、审计、财会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市局气象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财务监管,监督党组决策的落实情况、基建办遵章守纪情况和项目建设的财物运行情况,对基建办贯彻局党组决策、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设过程的廉洁自律等情况负责,参与全市基建重要事项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四条 责任 基本建设的各项工作实行谁决定谁对决定的结果负责、谁操作谁对操作的结果负责、谁监督谁对监督的结果负责的制度,做到责任明确。
第五条 办事 市局抽调专人成立基本建设办公室,职能是根据决策层的决定办理基本建设的具体事宜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决策层报告,落实决策层的各项指令;主动向监督层汇报重要环节的操作情况,接受监督层的全程监督;基建办的工作目标是使我局各个项目协调进行,使项目进度快、质量优、投资省、同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基建人才。
第六条 会议 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决策层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事务可由局长决定后先执行,再尽快报告决策会议,也可由局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管理、操作层实行每周(开工后改为每日)例会制度、每月总结制度,研究落实决策层的决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遇紧急情况可由分管局长随时召开会议。监督层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前期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明确下一步监督重点;将有关情况向决策层会议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反应,需要纠正的情况同时向管理层反馈。会议要做好记录,会后形成纪要明确重点。
第七条 告知 实行基本建设工作互相告知通气的制度。基建办主任一般在项目的重要环节及时向局长报告进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建议下一步工作。纪检组长应及时将项目重大事项的监督情况和工作重点向局长报告,并建议下一步工作。
第八条 档案 基建办要指派专人保管基本建设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所有项目有关的文件、图片、电子文档、会议记录、图纸和财务报表。具体管理办法依据省局的有关规定。做到我局收到和发出的每一份资料均在档案保管员那可以查到原件。
第九条 采购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基建办要千方百计、多方调研尽量减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采购物资和服务能招标的一律招标,不能招标组织邀标(议标),要多方比较,选择质量价格比最佳的方案;所有工程必须经过预算、竞标、签订施工合同方可进场施工。单项(笔)采购材料或技术服务在5000元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估价1万元以上时,监督层派人全程监督;其它情况由基建办组织采购,并将采购过程向监督层报告。采购时一般以一人为主多人参与(不得少于3人),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制度,采购人对所购材料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负责,出现问题时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第十条 财务 完善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财务核算中心应认真严格遵守《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建设的需要。完善报销手续,我局基建开支的报销手续为:1、基建办向局领导班子(党组)提出付款计划;2、经办人、证明人在签名后的发票上签字(预付工程进度款需经监理单位签字);3、合同和票据、凭证经核算中心审核;4、基建办主任审核签字;5、监督组审核各道程序,在监督栏签字;6、局长审批;7、核算中心付款。基建专项工作经费要求专人管理,开支的报销手续为:1、基建办提出用款申请;2、经办人、证明人在签名后的发票上签字;3、基建办主任签署意见;4、纪检组长审核;5、局长审批;6、付款。支出凭证上需要注明支出事由,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纪律 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做到遵章守纪、廉洁自律;2、遇重要事项及时汇报,不得擅自作主;3、严格禁止个人同与项目建设有关联的单位单独交往,必要的交往要适当,交往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的秘密、不得擅自许诺、不得卡要财物、不得擅自接受吃请和馈赠;4、不得在项目实施中假公济私,不得占有工地建材,不得介绍亲朋好友到工地做工;5、现场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二条 奖惩 基本建设实行赏罚分明制度。参与基本建设的人员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出色完成任务的按中国气象局和省气象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项目获得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单项表彰、获得省黄山杯、市金鸡杯优良工程的市局给予1000元到5000元的奖励。对工作出现失误、违纪的给予处罚:1、不服从指挥、擅离岗位的一次罚款30元;2、介绍亲朋好友到工地工作,造成影响的或者擅自泄露秘密事项、擅自作主造成损失的给予调离岗位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当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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