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气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泗县气象局 联系人及电话:7022416填表时间:2018年9月23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二)现场大气测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资源开发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气象专用计量器具修理与检定;(四)其他气象科技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 泗县气象局 | 依申请类 |
2 | 出具气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 泗县气象局 | 依申请类 |
3 |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五)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 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 主动服务 |
4 |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5 | 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电视天气预报制作与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6 | 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6.《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7 | 公益气象服务 | 1.《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一)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工农业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8 | 发布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 1.《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9 | 提供共享气象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0 | 气象资料及加工服务 |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2.《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气发〔2007〕382号)第五条:气象资料划分为公开、内部和保密三个等级;第二十一条:收取外方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的费用,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实施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气预函〔20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泗县气象局 | 依申请类 |
11 | 气象为农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2号):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2 | 重大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3《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3 | 发布雷电监测与预警信息 | 1.《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4 | 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 1.《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六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5 | 开展气象科普及教育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6 | 指导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7 | 96121气象信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令)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8 | 指导有关部门及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3.《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县级气象部门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气办发〔2016〕33号):2016年底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应急演练”、“气象灾情调查与报告”、“气象信息员与志愿者队伍建设”等纳入乡镇权力、责任清单或公共服务清单。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19 |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和气象灾情调查服务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2.《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县级气象部门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气办发〔2016〕33号):2016年底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应急演练”、“气象灾情调查与报告”、“气象信息员与志愿者队伍建设”等纳入乡镇权力、责任清单或公共服务清单。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20 | 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第八十九条: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21 | 建设气象信息员与志愿者队伍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22 | 重大气象灾害监测及评估结果应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 泗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气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