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7年版
泗县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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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标准 |
1 |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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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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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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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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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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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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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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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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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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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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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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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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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气象资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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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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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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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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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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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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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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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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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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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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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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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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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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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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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取消作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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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罚款,取消作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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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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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取消作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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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罚款,取消作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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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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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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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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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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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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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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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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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施放气球10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施放气球10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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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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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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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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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挂靠、转让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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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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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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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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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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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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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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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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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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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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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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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被及时发现,尚未进行相关与资质有关的活动) |
不予处罚,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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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已进行与资质有关的活动)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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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已多次进行与资质有关的活动)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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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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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相关规定的处罚 |
<!--[if !supportLists]-->1. <!--[endif]-->《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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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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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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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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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易燃易爆场所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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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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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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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气球施放活动有关规定的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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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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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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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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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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