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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气象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表时间:2021-04-08 10:3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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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投诉人认为县气象局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二)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者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五)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四条 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拨打“政务公开监督电话”(7022307)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

第五条 对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股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办公室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投诉受理的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县气象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股室(单位)办理。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县气象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中,并做好相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股室(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县气象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责任股室(单位)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县气象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有关股室(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尽量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提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九条 有关股室(单位)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股室(单位)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股室(单位),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股室(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督促该股室(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各股室(单位)办理投诉情况,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年终对各股室(单位)目标管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保护投诉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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