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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气象局2021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1-04-27 15:2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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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泗县气象局(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郝增政  18949978057       填表时间:2021年4月16日
序号 事项 子项 最小单元 设  定  依  据 权限划分
名称 名称 事项名称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年第23号,2016年第57号修正)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0号,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0年11月29日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6.《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年5月修订)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2017年1月18日发布)第十三条“(一)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8.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82号,2017年第27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施工,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对建设工程防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市级:按项目建设地点实行属地审批
县级:按项目建设地点实行属地审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市级:按项目建设地点实行属地审批
县级:按项目建设地点实行属地审批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1号,2003年1月10日发布)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实施机关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下放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0年11月29日发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2017年1月18日发布)第十三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市级:市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县级: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0年11月29日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市级:市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县级: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延续 市级:市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县级: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升放气球资质证注销 市级:市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县级: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注:统一采用EXCEL表格录入;新增事项在原清单事项后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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