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气象局2021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权力名称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及依据 | |||||
1 | 无 | |||||||
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权力名称 | ||||||||
1 | 无 | |||||||
规范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权力名称 | |||||||
1 | 无 | |||||||
转换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权力名称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及依据 | |||||
1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七十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
2 |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九十五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防雷装置检测。 | |
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第十五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具有无线电监测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
4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 |
气候可行性论证受理审查 | 取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资质的机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 收费;市场调节价格。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规〔2015〕91号)二、放开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收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间电磁环境测试评估收费、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 转换;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17]72号):停止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各地依法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将其纳入多评合一,由政府统一委托评估。 | |
注:统一采用EXCEL表格录入;每一类新增事项在原清单事项后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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