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气象局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表时间:2022-09-30 15:5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气象局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第十条第四款: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第十二条第四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验收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设计和竣工要求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2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升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3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作业人员登记表;(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延续
升放气球资质证注销
1 其他权力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2 其他权力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3 其他权力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6.其他问责依据。
4 其他权力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7.其他问责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4 行政处罚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8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10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11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行为的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等四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行为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行为的处罚
对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15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 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 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 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 50 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19 行政处罚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2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四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对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六类情况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六类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处罚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处罚
对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处罚
对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等四类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4、在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处罚
24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解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其他问责依据。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