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气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实现“一业一查”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一业一查”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责清单,依据安徽省气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时间安排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实施“一业一查”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报告和查处结果由单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定期检测开展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定期检测开展情况的检查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是否做好以下工作:①是否成立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明确防雷安全管理职责;②是否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③是否制定防雷安全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④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⑤是否建立有效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机制;⑥是否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教育培训,防雷安全档案管理是否完整、规范;⑦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定期维护,是否有日常维护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记录;⑧是否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周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⑩检测数据是否符合防雷安全相关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⑪雷电防护装置是否设置安全检测标志;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及时申报设计审核、竣工验收;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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