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综合办公室、气象防灾减灾科:
为实现行业综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将关系民生、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按照行业分别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泗县商改办《关于印发<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的通知》(泗商改办字﹝2023﹞04 号)、《关于印发<泗县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泗县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二版)>的通知》要求,结合泗县气象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
2.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
机抽查工作计划
泗县气象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业名称 |
发起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配合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
经信局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气象局 |
化学品仓库防雷安全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生态环境局 |
废弃危化品收集、贮存、处置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 |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应急局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4 |
高危高爆业(油气库)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5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
|||||
6 |
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人防办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
附件2
泗县气象局2023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3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5月至11月 |
|
2 |
2023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应急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5% |
2023年5月至11月 |
|
3 |
2023年度供气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供气企业 |
燃气主管、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
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为实有登记数,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抽取比例 |
2023年5月至11月 |
|
4 |
2023年度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联合抽查 |
属地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局发起联查,县气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5% |
2023年5月至11月 |
|
5 |
2023年度气象部门联合抽查 |
危化工企业 |
气象、应急部门 |
气象局牵头发起,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为实时数据,抽查比例5% |
2023年3月至11月 |
|
6 |
2023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建工程项目,小于1% |
2023年5月至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