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气象局 > “双随机、一公开”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5-25 17:4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气象局
【字体: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气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细化事中事后监管及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随机抽查机制,要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督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条 事中事后监管遵循职责法定、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信用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

(一)防雷领域: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二)升放气球领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企事业单位。

(三)气象信息服务领域: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随机抽查内容:

(一)防雷领域: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升放气球领域: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升放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升放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是否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升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气象信息服务领域: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县气象局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的。

第六条 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

(一)抽查比例: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抽查20%,其他各类单位每年一般抽查5%。

(二)抽查频次:每年至少2次,每半年各抽查一次。

(三)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七条 随机抽查的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和监督全县气象随机抽查工作。

(二)局防灾减灾科负责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防雷、升放气球、气象信息服务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检查工作,及时报送检查情况及结果,并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

(三)认真落实《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碎金、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19〕50号)要求,与应急、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提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清单应在抽查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局办公室、防灾减灾科负责建立城区、开发区及各乡镇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名录库和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录库。

(二)局办公室、防灾减灾科负责建立全县升放气球的企事业单位名录库和全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防灾减灾科要于每年三月份前将本县区域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 确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即从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市场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每次接受抽查的抽查对象及参与抽查的执法人员由局办公室按“双随机”方式从名录库中抽取确定。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结果通过泗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惩处,形成有效震慑。

对自查如实报告气象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抽查中发现的气象执法薄弱环节和气象法律法规政策缺陷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通过相关程序加强或改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