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含设定依据、条件、程序等)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气象局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电子件或原件1份);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纸质或电子原件1份);
3.总规划平面图(纸质或电子原件1份)。
1.申请:申请人向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气象)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4.决定:泗县气象局行政审批股依据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审图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7022416
十六:监督电话: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4号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气象局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部门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电子件或原件1份);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纸质或电子原件1份);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纸质或电子原件1份)。
1.申请:申请人向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气象)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4.决定:泗县气象局行政审批股依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7022416
十六:监督电话: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4号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一、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限填充介质为氦气等惰性气体)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气象局
四、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一) 施放气球单位应具有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
(二) 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应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 气球的施放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一)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电子件,原件1份);
(二)施放气球单位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电子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1.申请:申请人向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气象)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3.审查:泗县气象局对放球单位资质及放球环境进行核查并填写《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4.决定:泗县气象局行政审批股依据天气条件及《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7022416
十六:监督电话: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4号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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