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实行全县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全覆盖,对自愿申请的实行应补尽补。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并标识“精残药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残联负责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县残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同时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0—10周岁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实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为0-6周岁人工耳蜗植入、角膜移植手术、言语矫治;0-10周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孤独症康复训练;11-17周岁肢体矫治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辅助器具适配、视力康复训练按照《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8〕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配套2400元,县财政补助5400元。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照各市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市财政部门,再由市财政拨付至县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县财政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根据《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县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成立专业技术组自行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协助完成。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9.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县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部门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省、市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和日常督查考评等方式对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57-7019562(康复股)
附件:
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附件1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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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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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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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 |
□ 1.低保户 □ 2.家庭经济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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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情况 |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民政医疗救助 □ 3. 其他医疗保险 □ 4.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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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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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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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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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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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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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2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人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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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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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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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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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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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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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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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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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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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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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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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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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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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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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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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______市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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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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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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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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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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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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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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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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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户籍地 市或县级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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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康复 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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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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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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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专家考核评估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受助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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