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残联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残联及各职能股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残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项目;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信访、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五)机关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八条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残联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残联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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