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三)在实施政务工作中,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没有落实审核、公开、备案、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3、公布信息虚假、不真实的或者公布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更新,造成不良影响的;
4、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政务公开工作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公开事项不予受理、不报审或不批准的;
3.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4.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检查与监督的,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6.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对相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对工作或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相关科室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纪律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八)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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