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信访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紧密结合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根据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三条 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四条 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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