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畜牧部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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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5)兽药委托检验费 (6)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37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23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 |
检验检测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畜牧检验检测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16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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