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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畜牧部门

发表时间:2015-06-30 00: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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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5

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5)兽药委托检验费

(6)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37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23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

检验检测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畜牧检验检测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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