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部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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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皖价房[2003]195号,皖价房[2003]258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皖价费[2014]138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 |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应建未建的6级地下室1700元/㎡(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B级地下室1000元/㎡(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新建居民住宅楼3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其他民用建筑3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厂房暂免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其它企业按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标准10%--20%)。如企业要求分期建设人防工程,可以暂先收取,待完成人防工程后退还。未完成应建人防工程的上缴财政专户。 |
县人防办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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