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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部门

发表时间:2015-06-30 00: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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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3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皖价房[2003]195号,皖价房[2003]258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皖价费[2014]138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应建未建的6级地下室1700元/㎡(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B级地下室1000元/㎡(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新建居民住宅楼3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其他民用建筑3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厂房暂免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其它企业按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标准10%--20%)。如企业要求分期建设人防工程,可以暂先收取,待完成人防工程后退还。未完成应建人防工程的上缴财政专户。

县人防办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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