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部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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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 ;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 |
地表水0.06元/m?; |
县水利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19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国务院令第3号,省政府令第25号,省政府令第22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18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 |
每吨1.5元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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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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