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阅读人次:  
【字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部门

发表时间:2015-06-30 00: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字体: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8

 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 ;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

地表水0.06元/m?;
地下水,井深<50m,0.15元/m?,井深≥50m,0.25元/m?

县水利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9

 河道采砂管理费

国务院令第3号,省政府令第25号,省政府令第22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18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

每吨1.5元

县水利局

20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局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