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泗政管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关于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
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后方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后方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三条 管理与考核对象为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审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核奖惩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 选派标准。窗口工作人员处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第一线,代表政府和部门的整体形象,后方单位要选派思想好、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服务优、善协调的业务骨干和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充实到窗口,不断优化窗口工作人员结构,更加有效地发挥窗口作用。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服务热情,廉洁奉公;
(三)原则上为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流程,熟练掌握计算机等操作技能。
第七条 窗口单位审批负责人是窗口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窗口和审批服务业务两大职能,窗口审批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后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后方单位不得随便调整窗口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后方单位其他工作脱钩,后方单位不得未经中心同意,不得随意安排窗口人员承担其他工作。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窗口工作的,中心提出退换要求,后方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窗口单位审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中心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纳入中心统一考核,中心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评为“优秀”的人员,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予以重用;对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由中心提请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组织人事部门要求进行,由中心统一组织,考核指标人社局单列,不占派驻单位的基数和指标。考核结果由中心评定后经窗口单位审定,报人社局备案。窗口工作连续两年以上视同基层挂职锻炼。
第十二条 县有关部门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和个人进行的“文明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示范岗”、“劳动模范”、“工人先锋号”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或推荐,需征求中心意见。
第十三条 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实行日考勤、月考评、季考评制度。评出一定比例的 “红旗窗口”、 “服务之星”和 “党员先锋岗”,具体评选实施细则由中心制定。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窗口考核内容包括领导重视、工作纪律、文明服务、办件管理、行为规范等方面。
领导重视:考核后方单位领导定期到中心会办、解决问题等情况;
工作纪律:考核出勤到岗、在岗作为等情况;
文明服务: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行为等情况;
办件管理:考核审批行为、办事质量、工作效率等情况;
行为规范:考核窗口秩序、安全卫生等情况。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遵守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政策水平,协调和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率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情况。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中心负责人、各股室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七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对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服务对象评价、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机关效能评议与窗口互评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量化测评的办法。
第六章 人员培养
第十九条 各后方单位要重视窗口工作,经常研究窗口建设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予关心和支持,把窗口作为培养人、锻炼人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中心窗口,关心、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锻炼干部,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对在窗口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和业务拓展训练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为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创新、创优的平台。同时,要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中心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提供保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低于后方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扣发。
第二十三条 中心通过考核,对窗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中心制定。各后方单位要对窗口人员按照中心的奖励实行1:1同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表现与其后方单位的政务服务绩效成绩挂钩。表现较好的,对其后方单位予以加分;表现较差的,对其后方单位予以扣分,并取消后方单位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停止其在窗口工作的权利,退回原工作单位,并由后方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被中心退回窗口工作人员的,由县政府对其后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涉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八条 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可以参考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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