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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8-11-30 18:4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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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精神,提出此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部门)

(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底前,全市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三)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宿州海关、市文广新局)

(四)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执行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三)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扣除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四)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全面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部门)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市担保公司执行分档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担保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直接交易电量增加到15亿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调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三)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落实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落实降低淮北支线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继续开展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确保天然气价格水平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燃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室负责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制度保障,于每月25日前将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情况报送至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责任考核。各有关部门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