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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1-03-09 09:2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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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窗口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局机关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事务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股级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机关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局机关干部集体外出活动等事项;

3.大宗物品及大型办公仪器设备的采购;

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非经常性一次性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经费使用;

3.其它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需要党组(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以党组会形式进行,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决策事项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决策方式。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决策承办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与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决策承办部门应提前将列席人员的名单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如有涉及决策者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一)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中心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中心党组(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股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中心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中心党组会讨论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领导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党组会,必须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并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销。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党组(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党组(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党组(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党组(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党组(班子)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五、补充规定

1.遇重大突发情况和紧急事件,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班子)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一周内应向党组(班子)报告。

2.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的成员向党组(班子)提出复议请求,如同意复议,按复议结果办理。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3.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