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三个狠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个狠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安发〔2022〕21号)要求,在各基础电信企业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狠抓规章制度执行、狠抓常态化高质量监管”专项行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根据新《条例》,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化工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根据新《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按照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科学施救,防止次生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责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或者报告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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