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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8-11-07 09:3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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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对应《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项目名称: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对房地产评估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5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过100平方米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1万元罚款;承揽业务在100平方米—500平方米之间的,处1—1.5万元罚款;承揽业务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5—2万元罚款。

    二、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少于2名估价师签字的处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5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2万元罚款。

     三、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处罚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36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1.5万元罚款;未经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之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2万元罚款;

    未经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3万元罚款。

    四、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五、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38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签署虚假、重大遗漏报告,索贿受贿。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估价业务,在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涂改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证书,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

    六、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3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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