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泗县房地产管理局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项目名称:对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22条 违反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0.5-3万元罚款。
1、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5-1万元罚款。
2、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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