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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7-10-03 16:5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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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泗县德世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在桂花苑项目收取的房屋预售款未按规定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逾期缴纳罚款按罚款总额每日收取3%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泗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泗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91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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