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泗县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荣辉春暖花开售楼部未按规定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逾期缴纳罚款按罚款总额每日收取3%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泗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泗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 10 月 26 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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