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事项目录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1.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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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开设项目资本金账户、解控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开设、解控项目资本金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开户、解控决定(不予开户、解控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开户、解控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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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管理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进行勘察核实,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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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申请,受理预售资金提取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提取申请进行初审、核定、审核。 3、审核阶段责任: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终审预售资金提取的金额。 4、事后管理责任: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提取预售资金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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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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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房屋交易管理 |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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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的审核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测绘成果申请材料的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阶段责任:对申请测绘的材料符合法定情形的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要退回并说明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违规使用的; 3、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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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承办单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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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查验 |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承诺函、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雨污水证明、绿化证明、规划验收证明、供电、供水证明、配套说明、资料移交协议、监控布置图、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等。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交付证明书;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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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力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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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力 |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施工合同原件(基础、配套合同)、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拨付工程款需要附施工单位账号。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资金拨付或不予拨付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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