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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泗县房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提醒函

发表时间:2020-04-28 16:5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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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泗县房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提醒函

 

股室、下属单位

现将《泗县房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如有相关意见,请4月30下午5:00前将修改意见经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办公室

联系人:许轶       联系电话:7022136

附:《泗县房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8

 

泗县房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现根据《泗县机关效能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原则

根据奖勤罚懒的原则,将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章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扣发或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二、考勤签到规定

机关作息时间按照政府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坚持每半天签到一次,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1.签到范围:全体干部职工。

2.签到地点:二楼会议室门前。

3.签到时间:每天上午8:00—8:10;下午14:30—14:40。超时间签到为迟到,迟到一小时以上为缺勤。 

4.公务外出原则上先签到后外出,公事外出视为出勤。因公事临时外出工作人员要向股室负责人说明

三、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半天的由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的病假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如因公出差不能及时返回、应及时短信告知分管领导。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因事请假,需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2.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一天以上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条由局办公室保存,不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视同缺勤。

3.年休假和病事假结合,年休假的请休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过批准方可休假,但在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要以工作为主,在先完成工作的情况下,继续休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不在给予休年假。年休假和事假相同,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主要负责人签批。年休假可以分一次性或二次休完,不能超过三次,否则不予批准。

4.因突发疾病,当时不能请假的,要先电话请假,事后将医院证明、请假手续报办公室。超过一天的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因私外出超过两个小时或不能正常签退的,按事假半天处理。无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视同缺勤。

5.请假以书面请假为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如无说明视作旷工处理。销假时应完善相关手续,并在两日内报办公室备案。

6.事先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和请假逾期不归、自行延期的,均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实施办法

1.依据本人考勤情况来测算本人月绩效工资。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当月迟到、早退两次以下累计超过半小时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次超过半小时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20元;一次超过两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发绩效工资50元;旷工或缺勤一整天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五、考勤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禁出现“四岗”现象,即:脱岗(上班时间不知去向)、虚岗(岗位形同虚设,在岗不能办事或无事可做)、串岗(上班时间到其他科室串门、闲聊)、私岗(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未正确标明去向的,视为违规。

3.机关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首问室)制度,节假日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

六、考勤问责与处罚

中心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股室、下属单位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将按照《泗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1.被单位效能检查查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连续两次迟到或早退的,上班期间玩游戏、炒股或利用手机上网聊天,干与工作无关的,将直接核减当事人绩效奖金100.00元,股室负责人绩效奖金100.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股室负责人作出检查;

2.被县六纪办检查发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每次核减当事人绩效奖金500.00元,核减股室负责人绩效奖金300.00元,并进行书面检查,单位内公开通报,股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3.被市级以上检查发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每次核减当事人绩效奖金800.00元,核减股室负责人绩效奖金500.00元;

4.凡被县级效能问责半年内累计2次或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被市级以上效能问责1次以上的,正式人员要集中参加县效能规范集中教育,聘用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12个月内不得重新聘用。

5.人员考勤情况于当年的评先评优、人事考核相结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