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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关于开展成立物业委员会工作

发表时间:2022-03-12 17:1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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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小区业主为了维护个人权益,纷纷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体是谁?

答:《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和监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哪些人是代表小区业主?

答: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成立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什么? 

答: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业主自治;二是通过建立业主大会,以及建立各种制度,使业主的资产及相关的公共物业实现保值并增值。  

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1、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所辖社区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社区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社区在收到业主书面申请后,核实业主身份,核实物业管理区域是否符合成立条件。

3、社区组织、指导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如业主推荐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在被推荐人中进行内部投票选举,按照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二、筹备组在社区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事项进行表决

三、筹备组在社区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7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和副主任。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刻制印章

七、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如何产生?  

答:代表的人数以十人左右为合适,容易形成决议。如果自荐人数超过所需人数时,所有自荐人应首先决定自荐人数。对于多余人选的淘汰,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动退出。

2、无人自动退出时,全体自荐人应先制定集体文字协议,并在所有自荐人认可签字(或录像存证)后,再进行互相推选。

3、当所有自荐人不能形成集体协议时,可在小区中进行“海选”。在小区全体业主中“海选”出业主代表。但是这种方法成本很高。 

八、什么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有何不同? 

答:《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这里面很清楚讲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话事权”在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 

十、业主大会的权利有哪些?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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