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03691/202506-0002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5-06-18 |
发布机构: |
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文号: |
|
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泗县房管中心行政许可分表、流程图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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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关键词: |
|
作者: |
吴晓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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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马晓刚     复审:王行刚    终审: 梁勇 |
索引号: |
3203691/202506-0002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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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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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泗县房管中心行政许可分表、流程图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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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晓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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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马晓刚     复审:王行刚    终审: 梁勇 |
【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泗县房管中心行政许可分表、流程图
发表时间:2025-06-18 17:3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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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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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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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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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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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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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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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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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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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期、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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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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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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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八条第一、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附件2第3项:“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90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具体监管举措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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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形象进度,确认楼盘,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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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期、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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