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房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审查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公开信息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当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结合起来,防止审查与公开工作脱节。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从源头上做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审查的方式包括:(一)目录审查:对中心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查;(二)内容审查:对中心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信息应当进行下列审查:(一)对拟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四)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拟公开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拟定信息,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标注公开属性;(二)将拟公开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三)将拟公开信息送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四)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五)拟公开信息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对外贸易信息、统计信息等需要批准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六)属于工作秘密并且公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七)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八)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九)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十)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十一)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对前款(四)、(五)项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对前款(七)、(八)、(九)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拟公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公开信息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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