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以下)、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交易行为,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不超过1辆,且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不含税);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6.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交易行为,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
3.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在申请补贴所在地实际租房居住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6.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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