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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管局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表时间:2019-04-12 22:0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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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政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批准和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移植工作,县城管局具体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和古树名木移植的专家论证、方案审查、监督实施等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批准和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工作,并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采取有力加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材料审查。是否公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定位图;

4.古树名木移植(保护)方案(含后期养护管理方案);

5.公示材料;

6.管养单位等。

(二)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提出意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必要的情况下,是否就有关事项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询问,或组织人员对申请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实地核查。

(三)结果告知。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依法登记审查结果,是否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县园林部门和当事人,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公示审查结果。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各项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申请,县城市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报批:

1.对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窗口统一受理,县城管局负责研究、县政府批准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窗口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申请,对申请材料按目录清点后,送达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由县园林组织专家对移植保护进行评审。

1.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为需要修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及时告知申请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为不宜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移植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为城市古树名木移植保护方案可行的,提交县城市管理局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事后监督

(一)制定城市古树名木移植保护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古树名木移植保护方案的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

(二)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古树名木移植技术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古树名木移植运输是否科学、后期养护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三)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城市古树名木的起挖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古树名木的起吊、装运是否安全;古树名木新移植的土壤是否符合树木生长、树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古树名木的支撑是否安全、日常养护是否到位、病虫害防治是否及时等。

(四)开展“飞行检查”。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违规行为,不按古树名木移植方案落实养护措施的,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开展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四、信用监管。

(一)申请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县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二)县城市管理局对在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落实。

五、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古树名木保护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六、责任追究

在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合格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古树名木保护和移植方案审查合格意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古树名木保护和移植审批方案审查合格意见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影响单位形象等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变更办理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方案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对已经审查的古树名木移植(保护)方案进行监督检查,造成重大后果的;

(六)县城市管理部门及园林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负责城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的人员,利用审查和竣工验收之机索取、收受好处的;

(八)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局、县住建委等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审查和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做好古树名木后期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