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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管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表时间:2018-08-07 14:4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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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城市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泗县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依法执法原则。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检查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是否按照审批的效果图施工。

(三)检查城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是否存在超过批准时限仍未拆除或者续批的现象。

(四)检查城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查处。

(六)对申请单位(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置许可、申请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置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检查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二、监管措施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申请设置,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准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开展设置活动。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主要审查以下材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单位有效证明;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材质、规格说明;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结构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提交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以及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进行公益性户外广告或举办大型活动宣传的,提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2.现场检查。(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决定书进行查询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结构、布局、材质、大小等情况作出说明。(3)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效果图进行设置。(4)检查城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是否存在超过批准时限仍未拆除或者续批的。(5)检查城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6)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城市管理局同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审批过程、结果和后续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申请单位(个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拿到《准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设置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设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城市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个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的咨询、投诉、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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