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或占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依法执法原则。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检查是否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三)对擅自在道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查处。
(四)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查处。
(五)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及时恢复原状的查处。
(六)对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查处。
(七)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
(八)对申请单位(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许可、申请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占用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九)检查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和监管工作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十)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查处。
二、监管措施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申请占用,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准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开展占用、挖掘活动。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主要审查以下材料:《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单位有效证明;施工方案(含施工围挡方案和道路修复方案);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含安全警示标志、围挡、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布置图);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2.现场检查。(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决定书进行查询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面积、期限等情况作出说明。(3)检查是否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4)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检查是否存在破坏城市道路的活动。(6)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城市管理局同政务服务中心、交警、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审批过程、结果和后续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申请单位(个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拿到《准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挖掘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挖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城市管理部门对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个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后续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后续监管的咨询、投诉、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监管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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