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管局行政处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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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共55项 |
1 | 行政处罚 | 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行政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行政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行政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政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行政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行政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申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施工的行政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行政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政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对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及时保洁、复位;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未严格按照国家、所在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接收、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要求配备、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处置站场(厂)或配置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未按照要求报送垃圾处理数据、报表;未按规定对设施性能和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及时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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