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管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泗县城管局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 ||||||||||
单位: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强制拆除 | 无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 第一款、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 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 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环境卫生管理处 | 向社会公开 | 10 | 不收费 | 无 | 保留 |
2 | 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暂时封存 | 无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环境卫生管理处 | 向社会公开 | 1 | 不收费 | 无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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