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及其设施的检查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1、是否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否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是否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4、是否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和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以及改变环卫设施用地性质; 5、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是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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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检查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1、是否取得环卫经营性许可证; 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歇业、停业; 3、是否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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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检查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1、处置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符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要求; 2、是否将建筑圾、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建筑垃圾储运地消纳场是否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4、施工单位是否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是否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按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6、是否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7、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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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户外广告的检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设置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 2、是否按效果图施工; 3、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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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市政设施的检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城市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9、《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10、《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1、《城市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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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效果图施工或者后期恢复原貌; 2、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效果图施工或者后期恢复原貌; 3、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按规定行驶; 4、依附于城市管道、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效果图施工以及后期安全状况; 5、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 6、是否存在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和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7、是否存在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桥梁等市政设施的行为; 8、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按照资质等级承担任务,是否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是否按照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9、是否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10、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1、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六)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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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市容环境类的检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5、《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是否存在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4、是否存在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为; 7、是否存在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8、是否存在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 9、是否存在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行为; 10、是否存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1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3、是否存在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1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为; 15、是否存在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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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检查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5、《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6、《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
1、临时占用绿地是否有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按决定书执行,是否存在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2、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是否有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按决定书执行; 3、是否存在损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4、建设项是否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方案以及古树名木移植的合法性、合理性; 5、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期完工等; 6、城镇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是否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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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城市广场的检查 |
同第11项对市容环境类的监管抽查依据 |
1、临时占用广场是否有手续; 2、是否存在破坏广场内部市容市貌及公共设施的整洁、有序、安全的行为(同第11项对市容环境类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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