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泗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事项 名 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 标 准 |
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 |
1. 违反《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经查实无照经营行为确实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