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泗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权力事项
名 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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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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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 |
责令改正,处1千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并有投诉记录。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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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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