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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表时间:2020-03-19 15:2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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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事项

   

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定额

   

2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

责令改正,处1千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并有投诉记录。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万元罚款